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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设立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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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7-09-05
点击: 1785
来源: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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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典当行设立审核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四、受理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大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超过注册资本的1/3,或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注册资本的51%);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许可数量
由商务部参照省商务厅拟定的年度发展规划审核批准。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政务大厅受理→承办处室审查与决定→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备齐材料后报送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商务厅政务大厅;
2、省商务厅依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
3、申请人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七、办理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由省商务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
八、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原件);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原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此材料在省商务厅初审合格列入全省典当行年度发展规划前暂不准备)(原件);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及出资能力(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证明(原件)、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在3年以上);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此材料在省商务厅初审合格列入全省典当行年度发展规划前暂不准备)(复印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
从商务厅政府网站(http://www.docsx.gov.cn)下载。
十、承办处(室)及办公电话:市场建设处 4081107
十一、行政监督:纪检监察室 407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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