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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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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7-09-05
点击: 1429
来源: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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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审核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四、受理条件
1、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且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典当行变更住所,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3、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五、许可数量
变更不受数量限制。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政务大厅受理→承办处室审查与决定→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备齐材料后报送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商务厅政务大厅;
2、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省商务厅依法批准,报商务部备案,由商务部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3、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七、办理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八、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典当行变更申请(原件);
2、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
3、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典当行变更住所,需提交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典当行申请分立、合并,需提交设立典当行的全部材料;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需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典当行变更股本结构,需提交股份转让协议(原件);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新进入或增资的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新进入或增资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简历(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
从商务厅政府网站(http://www.docdx.gov.cn) 下载
十、承办处(室)及办公电话:市场建设处 4081107
十一、行政监督:纪检监察室 407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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