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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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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7-09-05
点击: 1776
来源: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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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四、受理条件
1、收购单位收购规模应达到年收购鲜茧五万公斤以上,并具备相应数量的收购资金;
2、收购单位应符合《山西省鲜茧收购单位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书》规定的要求;
3、收购单位应具备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蚕农的体系,并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与蚕农签定年度购销合同;
4、鲜蚕收购的设施和环境要符合相关的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五、许可数量不限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政务大厅受理→承办处室审查与决定→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备齐材料后报送所在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2、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将材料报送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3、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后,将材料报送省商务厅政务大厅,由省商务厅依法认定;
4、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省商务厅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到本厅领取。
七、办理期限
本厅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申请表(原件);
2、收购单位收购规模证明材料(复印件);
3、收购单位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收购单位符合《山西省鲜茧收购单位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定书》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桑园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6、鲜茧验收、收烘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7、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收购、检验仪器清单(复印件);
8、收购单位与蚕农签定的收购合同(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
从商务厅政府网站(http://www.docdx.gov.cn) 下载
十、承办处(室)及办公电话:市场运行处 4081120
十一、行政监督:纪检监察室 407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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